陕西福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陕西福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204民初848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陕西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福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长虹北路锦园A区4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
被告***,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福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长张梅
审判员杨敏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田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