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204执第40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福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与***、陕西福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的(2016)陕0204民初8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向被执行人***、陕西福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2016年11月1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56000元,申请人***放弃804元及迟延履行滞纳金。案件执行费740元因双方达成和解减半收取37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该案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6)陕0204民初8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常连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