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民初9372号
原告:陕西万禹景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05969895X3。
法定代表人:李新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顺合,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封银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杞县邢口镇人民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221670085891Q。
法定代表人:彭森森,经理。
被告:浙江省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146914286Q。
法定代表人:罗显文,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万禹景观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封银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万禹景观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3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967元,剩余1967元退回原告。
审 判 员 曹英萍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薛艳梅
打印人:周惠荣 校对人:薛艳梅 送达时间:202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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