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疏浚工程有限公司

吴江市宏翔桥梁构件有限公司与浙江省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503民初3648号
原告:吴江市宏翔桥梁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桃花源村。
法定代表人:李洪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嘉仪,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凤凰路586号。
法定代表人:叶桂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材通,浙江六合(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延峰,该公司员工。
原告吴江市宏翔桥梁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江市宏翔桥梁构件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属其自己行使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江市宏翔桥梁构件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6066元,减半收取1303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8033元,由原告吴江市宏翔桥梁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利琴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