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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81民初8950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红霞,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赵慧,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凤凰路5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146914286Q。
法定代表人:罗显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晶晶,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小军,该公司员工。
被告:余姚市水库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余姚市梁弄镇横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2814196435231。
法定代表人:孙爱军,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锋,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省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余姚市水库管理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竞男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范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