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疏浚工程有限公司

***与浙江省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502民初1009号

原告:***,男,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霞,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益华,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凤凰路586号。

法定代表人:叶桂友,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省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省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省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80元,减半收取22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金建平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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