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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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1民初3571号
原告:***,女,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清县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省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146914286Q,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凤凰路58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省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省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省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