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疏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省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1民初3571号 原告:***,女,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清县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省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146914286Q,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凤凰路58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省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省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省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