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通智能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206江苏联通智能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博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02民初2206号
原告:江苏联通智能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产业园沙湾南路**。
法定代表人:崔九慧,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显,江苏朱玉明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梦瑶,江苏朱玉明律师事务所。
被告:重庆博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知德大道F2。
法定代表人:宋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联通智能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博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联通智能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联通智能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理处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联通智能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 判 员 倪红梅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燕
书 记 员 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