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02执4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联通智能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法定代表人:崔九慧。
被执行人: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尹玉琴。
申请执行人江苏联通智能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002民初70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江苏联通智能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货款798254.9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以
325055.67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9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35995.2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14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9983.64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26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7220.46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16元,减半收取计755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558元,由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2021年1月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2、2021年1月7日、2021年1月8日、2021年2月1日、2021年2月18日、2021年3月22日、2021年3月30日、2021年5月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进行调查;
3、2021年1月2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传唤,但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询问;
4、2021年2月22日,依法委托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不动产信息,但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不动产信息;
5、2021年5月10日,依法委托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扣除执行费后,剩余173573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
6、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相关执行笔录、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协助执行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但这取决于债务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划拨,并向申请执行人发放173573元,除此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到位的其他财产,应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兆留
审判员 伞波仁
审判员 张育飞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