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02民初4666号
申请人:江苏联通智能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产业园沙湾南路**。
法定代表人:崔九慧,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显,江苏朱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梦瑶,江苏朱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汇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高新二路(高新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晓勤,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联通智能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汇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联通智能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汇瑞科技有限公司存款20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汇瑞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倪红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