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11执6671号
申请人:江苏联通智能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产业园沙湾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崔九慧,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6号1幢、2幢。
法定代表人:郭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郑庵镇刘巧村村委。
法定代表人:郭伟,总经理
沈阳兴华航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1民初105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11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01333.90元。本院在立案执行后,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0年12月22日起至2021年12月22日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本案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101333.90元(未包含利息)。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五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仲健
审 判 员 霍福生
审 判 员 赵 良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崔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