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02民初1220号
原告:江苏联通智能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产业园沙湾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崔九慧,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显,江苏朱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钟昊,江苏朱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玥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阳市丹北镇新桥中心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杜小青,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联通智能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玥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联通智能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联通智能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联通智能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 判 员 束玮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吕静
书 记 员 邱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