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通智能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联通电缆有限公司与南京琪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02执23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联通电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2703912719D,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
法定代表人:崔九慧,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900404-X,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吴美琴。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联通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贷纠纷一案,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5)扬广商初字第00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0年1月15日向***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寄发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2.2020年1月15日、2月11日、5月8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查控,查明***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证券、无车辆登记信息。
3.2020年4月14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地址,本院前往***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地南京市建邺区安康村35号10幢102室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名单。
5.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
上述事实,有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不动产查询信息、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债权是否能够得到满足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偿还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曾光明
审判员  伞波仁
审判员  徐 颖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