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通智能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联通智能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02执恢6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联通智能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崔九慧。
被执行人:***,男,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现羁押于盐城市大丰区大中农场监狱。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9)苏1002民初81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依法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2、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3、分别于2020年1月15日、2020年2月14日、2020年8月29日分别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帐户、房产、车辆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诉讼保全了被执行人***名下桐园2幢1108室(含车库),查封到期日为2022年2月14日,该房地产为被执行人***与徐春青共有,设有抵押权92万元、270万元,本案虽系首查封,但因该房地产上设有大额抵押权,且系与案外人共有,预计处置后无剩余价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未发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4、经调查,被执行人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现羁押于盐城市大丰区大中农场监狱;
5、对于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应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丁兆留
审判员  伞波仁
审判员  徐 颖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瑾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