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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们市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廉永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图民一初字第205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图们市恒昊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图们市二中对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图们市恒昊建筑有限公司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通过工伤途径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及其它费用20元,共计4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