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平阳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326民初8467号
原告:***,女,198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春,浙江雅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阳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环浦新村E幢4单元207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越人(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邱斯斯与被告平阳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立案。原告****2018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代书记员应培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