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02执16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解放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887762216U。
负责人:陈星亮,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郴州市郴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东河西路(有色金属产业园内郴州锦兴建设有限公司2栋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6874015394。
法定代表人:胡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曹巍,男,199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郴州市郴锦建设有限公司、曹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002民初32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骆晴蓉
审 判 员 田忠民
审 判 员 周 莹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满英
书 记 员 张朝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