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002执保385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解放路33号。
负责人:陈星亮,系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郴州市郴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东河西路(有色金属产业园内郴州锦兴建设有限公司2栋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6874015394。
法定代表人:胡荣,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9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因与被申请人郴州市郴锦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郴锦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郴锦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胜任
二〇二一年五月××日
书记员 贺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