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20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思豪流体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豪路1号B栋(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兰,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康帕斯流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木槿路96号5#厂房A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知吾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知吾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东山之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北路28号南海万达广场南1栋1303室(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向鸿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广东思豪流体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康帕斯流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帕斯公司)、原审被告广东山之瑶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的(2020)浙01知民初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思豪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思豪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思豪流体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广东思豪流体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钱建国
审判员***
审判员颜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玲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