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康帕斯流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思豪流体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康帕斯流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20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思豪流体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豪路1号B栋(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兰,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康帕斯流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木槿路96号5#厂房A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知吾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知吾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东山之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北路28号南海万达广场南1栋1303室(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向鸿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广东思豪流体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康帕斯流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帕斯公司)、原审被告广东山之瑶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的(2020)浙01知民初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思豪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思豪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思豪流体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广东思豪流体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钱建国
审判员***
审判员颜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玲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