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41156号
原告:浙江***流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96号5#厂房A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561256137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位二兵,上海**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亚马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庆安航空大厦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6364739L。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流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亚马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浙江***流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亚马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流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亚马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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