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2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云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双珠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流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位二兵,上海**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云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流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1民初7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云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另案起诉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青岛云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云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668元,减半收取2334元,由上诉人青岛云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齐 新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