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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云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某某流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2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云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双珠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流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位二兵,上海**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云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流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1民初7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云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另案起诉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青岛云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云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668元,减半收取2334元,由上诉人青岛云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齐 新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