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3民初4218号
原告:浙江***流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96号5号厂房A1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位二兵,上海**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街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浙江***流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浙江***流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浙江***流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流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34元,由原告浙江***流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