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金星铜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天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金星铜工程有限总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12民初36670号
申请人:北京天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11号-1三层C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金星铜工程有限总公司,住所地上城区延安路111号304-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住杭州市下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住杭州市下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天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公司)与被告杭州金星铜工程有限总公司(以下简称金星铜公司)、被告***、被告***、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天易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金星铜公司、被告***、被告***、被告***在本院的执行案款544697.96元予以冻结。天易公司以现金165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易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金星铜公司、被告***、被告***、被告***的财产线索,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杭州金星铜工程有限总公司、被告***、被告***、被告***的存款544697.96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马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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