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金星铜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金星铜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透云制香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浙民三终字第3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金星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透云制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杭州金星铜工程有限公司因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杭民三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杭州金星铜工程有限公司又以“其己与被上诉人杭州透云制香有限公司就该纠纷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等为由,于2008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杭州金星铜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杭州金星铜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在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二审案件受理费4623元,减半收取2311.5元,由杭州金星铜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应向健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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