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金星铜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金星铜工程有限总公司、朱x1、朱x2、朱x3与北京天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京0112执5395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金星铜工程有限总公司。 申请执行人朱x1。 申请执行人朱x2。 申请执行人朱x3。 被执行人北京天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2016)京0112民初044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在北京地区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2民初04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