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杭余执民字第4628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森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杭州南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0327494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余余商初字第0092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杭州南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证件号码:730327494)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杭州南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证件号码:730327494)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杭州南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证件号码:730327494)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杭州南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证件号码:730327494)在杭州银行的76×××69的存款人民币618298.00元,先冻结6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任新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