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杭西民三初字第369-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杭州奥星体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奥星体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奥星体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7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88.50元,财产保全费1720元,合计人民币4108.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