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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杭州奥星体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杭西民三初字第369-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杭州奥星体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奥星体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奥星体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7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88.50元,财产保全费1720元,合计人民币4108.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