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名星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664

原告:海宁崇舜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春澜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名星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翠路76号怡泰大厦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海宁崇舜化工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名星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11月27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08年12月25日对该案进行了调解,原告海宁崇舜化工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楼国华及被告杭州名星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杭州名星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支付海宁崇舜化工有限公司货款91455元,该款以杭州名星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所有的德国SMG品牌摊铺机P702型、喷涂机M212型各一台设备折合人民币91455元抵偿给海宁崇舜化工有限公司,并于2008年12月31日前交付海宁崇舜化工有限公司。如逾期交付,杭州名星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则立即支付货款91455元。

二、海宁崇舜化工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02元减半收取110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970元,合计人民币2071元,由海宁崇舜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黄     群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八十二月二十五

书 记 员 陆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