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名星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杭西民三初字第369-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杭州奥星体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奥星体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奥星体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7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88.50元,财产保全费1720元,合计人民币4108.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