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临安市剑锋电缆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杭临民初字第2248号
原告杭州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建国。
委托代理人***,浙江民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安市剑锋电缆厂。
法定代表人*生华。
委托代理人**,浙江天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临安市剑锋电缆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