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杭余商初字第3510-2号
原告:余杭供电局,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河南埭。
法定代表人:童钧,局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众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顺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陈家村2号。
法定代表人:叶建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杭供电局诉被告杭州顺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杭供电局于2009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杭供电局以被告杭州顺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杭供电局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32元,减半收取41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70元,合计786元,由原告余杭供电局负担。
审 判 长 *自勇
人民陪审员 倪酉豏
人民陪审员 杜月春
二00九年十一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刘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