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8)余民初字第2372

 

原告吴向军1969910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阳湖北村43号

委托代理人:陈杰、牟凯,浙江凯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顺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陈家村2号。

法定代表人:叶建国。

被告:叶建国,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塘埠村马士边组马树边5号。

被告:陈晓芬,女,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塘埠村马士边组马树边5号。   

    原告吴向军为与被告杭州顺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畅公司)、叶建国、陈晓芬民间纠纷一案,于2008927向本院起诉,被告顺畅公司的股东叶建国陈晓芬下落不明,于日向被告顺畅公司、叶建国、陈晓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并依法由审判员陈自勇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杜月春、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29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吴向军委托代理人陈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顺畅公司、叶建国、陈晓芬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军诉称2008429,被告顺畅公司向原告吴向军借款5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08429日起2008528若被告顺畅公司逾期还款,则应向原告吴向军每日按借款本金5‰支付违约金;如发生诉讼,由被告顺畅公司承担律师费30000元;并由被告叶建国、陈晓芬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期限届满,三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原告吴向军经多次催讨无着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顺畅公司归还借款500000元;2、被告顺畅公司每日按借款本金500000元的3‰支付逾期还款的违约金174000元(自2008529日起2008922,共115天);3、被告顺畅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原告吴向军的律师费30000元及原告吴向军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其他一切费用。4、被告叶建国、陈晓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吴向军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顺畅公司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105000元(自2008年5月29日起至同年12月28日止,共7个月,以借款本金500000元按月息3%计算,计105000元;2008年12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3%另行计算,利随本息。),其他诉讼请求不变。

原告吴向军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1、款(担保)合同1份,用证明被告顺畅公司向原告吴向军借款500000约定2008年5月28前归还,如发生诉讼,由被告顺畅公司承担律师费30000元,被告叶建国、陈晓芬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

2、杭州市商业银行凭证1份,用以证明杭州昊天物资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29日向被告顺畅公司汇入借款500000元的事实。

3、杭州昊天物资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用以证明杭州昊天物资有限公司的汇款行为,系代原告吴向军支付给被告顺畅公司借款本金的事实。

被告顺畅公司、叶建国、陈晓芬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原告吴向军提供的证据,本院审查认为,符合有效证据的构成要件,予以采用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提供的有效证据,本院查明本案的事实与原告吴向军诉称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之间签订借款(担保)合同,除对逾期还款违约金约定过高依法确认无效外,其余条款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顺畅公司按期归还,是导致本案纠纷责任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叶建国、陈晓芬作为借款(担保)合同的连带责任担保人,未尽担保义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吴向军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顺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吴向军5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杭州顺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吴向军逾期违约金105000元(自2008年5月29日起至同年1228止,共7个月,以借款本金500000元按月息3%计,计105000元;2008年1229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3%另行计,利随本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杭州顺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吴向军律师代理费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被告叶建国、陈晓芬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杭州顺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叶建国、陈晓芬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150元,由被告杭州顺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并由被告叶建国、陈晓芬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15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长   陈 自 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00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