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08)余民初字第1634

 

原告:***,男,1974年11月25日出,汉族,住杭州市

余杭区瓶窑镇石门村4组孙家1号。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成太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顺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瓶

窑镇陈家村2号。

法定代表人:叶建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

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塘埠村马士边组缸步元11号。

本院于2008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杜永军诉被告杭州顺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诉称:2008年3月21日,被告杭州顺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工程需要为由向原告杜永军借款300000元,约定借期为10天。但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杭州顺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杭州顺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返还借款300000元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损失8694元(自2008年5月1日2008年9月17日止,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杭州顺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杜永军借款

300000元、支付逾期还款利息8694元、支付财产保全申请费2170元,合计310864元,于2008年9月22日一次性付清。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930元,由被告杭州顺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单贤福

人民陪审员   倪酉

人民陪审员   杜月春

 

 

二○○八年九十七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