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08)余民二初字第925号
原告:章国良,男,47岁,住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7组北塘2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男,汉族,住余杭区瓶窑镇***1组。。
被告:杭州顺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杭区瓶窑镇***2号。
法定代表人:叶建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国良诉被告杭州顺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章国良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00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缪剑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