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景轩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温州某某园林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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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民申35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温州**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飞云街道西垟村。
法定代表人:柳志叶,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瑞安瑞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系管理人。
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石家燕,男,197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
一审第三人:覃幸,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一审第三人:覃涛,男,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一审第三人:吴科(曾用名吴明泽),男,198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温州**园林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石家燕、一审第三人覃幸、覃涛、吴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3民终5463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江宇奇
审判员吴飞明
审判员田建萍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