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景轩园林有限公司

***、温州**园林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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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民申35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温州**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飞云街道西垟村。
法定代表人:柳志叶,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瑞安瑞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系管理人。
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石家燕,男,197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
一审第三人:覃幸,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一审第三人:覃涛,男,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一审第三人:吴科(曾用名吴明泽),男,198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温州**园林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石家燕、一审第三人覃幸、覃涛、吴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3民终5463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江宇奇
审判员吴飞明
审判员田建萍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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