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03民初25号
原告:***,男,1971年8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
被告:**,男,1980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被告:温州景轩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飞云街道西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272106312。
法定代表人:柳志叶,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福能(贵州)发电有限公司(原华润电力(六枝)有限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岩脚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707414227。
法定代表人:郑声清,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温州景轩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轩园林公司)、第三人福能(贵州)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能发电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温州景轩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温州景轩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温州景轩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吴 剑
人民陪审员 吴 云
人民陪审员 范开文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 助理 王娅霖
书 记 员 赵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