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景轩园林有限公司

**、温州**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2民终17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永林,系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041033346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逸迁,系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910087818。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飞云街道西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272106312。
法定代表人:柳志叶,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能(贵州)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岩脚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707414227。
法定代表人:郑声清,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富强,系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0310265432。
委托诉讼代理人:裘丰华,系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611696684。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福能(贵州)发电有限公司、温州**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9)黔0203民初1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9)黔0203民初18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23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岑加祥
审判员  王秋红
审判员  张德权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祁瑞娟
书记员安梦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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