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2民终17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永林,系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0410333461。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逸迁,系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0910087818。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8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景轩园林有限公司,浙江雅林园林有限公司,住浙江省瑞安市飞云街道西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272106312。
法定代表人:柳志叶,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福能(贵州)发电有限公司,住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岩脚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707414227。
法定代表人:郑声清,系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申鹤,男,1991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温州景轩园林有限公司、福能(贵州)发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9)黔0203民初1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9)黔0203民初19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2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宋景伟
审判员 瞿继红
审判员 张 丽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罗先勇
书记员苏远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