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景轩园林有限公司

***、温州**园林有限公司、温州雅林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27执120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执行人:温州**园林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7210631,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飞云街道西垟村。
法定代表人:柳志叶。
被执行人:温州雅林农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4297939,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滨海大道与通海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陈彩权。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327民初9114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343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4月23日以邮政专递收寄方式向被执行人温州**园林有限公司、温州雅林农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温州**园林有限公司、温州雅林农业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车辆管理登记部门、工商管理登记机构等相关财产登记机构、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温州**园林有限公司、温州雅林农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温州**园林有限公司、温州雅林农业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登记信息;发现车牌号为浙CF××××东风牌、浙C8××××骐达牌、浙CJ××××江铃全顺牌机动车登记在被执行人温州**园林有限公司名下,发现车牌号为浙C1××××东风牌、浙C6××××奥迪牌、浙C3××××五菱牌、浙C5××××五菱牌、浙CE××××哈弗牌机动车登记在被执行人温州雅林农业有限公司名下,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但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查扣,暂无法处置。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领取执行款0元,被执行人温州**园林有限公司、温州雅林农业有限公司主动履行0元。截止2020年7月2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343000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诉讼费3239元、执行费5045元。
因被执行人温州**园林有限公司、温州雅林农业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温州**园林有限公司、温州雅林农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327执12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池长该
审判员  吴新新
审判员  尤圣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琼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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