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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杭建执民字第3706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章长生。
被执行人*国花。
被执行人建德鎏鑫水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鎏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长生。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章长生、邵国花、建德鎏鑫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鎏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建商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17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232000元(自2014年5月1日至款清之日的利息按尚欠借款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另行计算)。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章长生、邵国花去向不明,本院另案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邵国花、章长生采取悬赏执行的措施;桐庐县人民法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国花所有的位于桐庐县分水镇紫和路28号和谐家园9幢503室的房屋,拍卖所得款不足以清偿优先债权。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建德鎏鑫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建德市乾潭镇安仁村及建德市乾潭镇乌龙山脚龙江口的土地使用权,因故暂无法处置。本院另案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鎏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浙A×××××号奔驰牌汽车一辆(现下落不明)。经查询四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四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杭建执民字第3706号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余丽
人民陪审员楼倩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方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