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与浙江鎏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德鎏鑫水务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8-12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杭建执民字第1453-1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
诉讼代表人*家强。
被执行人浙江鎏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长生。
被执行人建德鎏鑫水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章长生。
被执行人邵国花。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鎏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德鎏鑫水务科技有限公司、章长生、*国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杭建商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61117.34元(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2.792%另行计付),诉讼费用人民币3628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章长生、邵国花去向不明,本院另案已依法对两被执行人采取悬赏执行的措施;桐庐县人民法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国花所有的位于桐庐县分水镇紫和路28号和谐家园9幢503室的房屋,拍卖所得款不足以清偿优先债权。本院另案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鎏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浙A×××××号奔驰牌汽车一辆(现下落不明)。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建德鎏鑫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建德市乾潭镇安仁村及建德市乾潭镇乌龙山脚龙江口的土地使用权,因故暂无法处置。经查询四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四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民字第1453号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余丽
人民陪审员楼倩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方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