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鎏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建德市新合作农信担保有限公司与浙江鎏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德鎏鑫水务科技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杭建执民字第1376-1号
申请执行人建德市新合作农信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鎏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长生。
被执行人建德鎏鑫水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炬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建德市新合作农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鎏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德鎏鑫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炬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杭建商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代偿款人民币1617837.22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80000元,诉讼费用人民币2508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8400元,申请执行人经参与分配受偿人民币26001元。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建德鎏鑫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建德市乾潭镇安仁村及建德市乾潭镇乌龙山脚龙江口的土地使用权,因故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鎏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浙A×××××号奔驰牌汽车一辆(现下落不明)。经查询四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四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杭建执民字第1376号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余丽
人民陪审员楼倩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方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