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杭上执民字第1960-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代表人:*峥嵘。
被执行人杭州炬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浙江鎏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长生。
被执行人浙江艾尔柯环境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法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杭上商初字第1130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分别于2015年3月23日至24日、5月4日至5日、5月27日至28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被执行人***下位于***延安路306号338室房产进行了三次公开拍卖,均流拍。2015年8月17日至18日,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上述标的物进行了公开变卖。经变卖,竞买人高越玥以人民币9165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延安路306号338室(证号:杭房权证上移字第××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号:杭上国用(2009)第002223号]归买受人高越玥(身份证号××)所有,该房屋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高越玥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高越玥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