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杭上执民字第1312-1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力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鎏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长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杭上商初字第10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力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人民币4200000.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444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自即日起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鎏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2444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