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鎏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鎏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82执15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被执行人浙江鎏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水韵天城118幢3单元506室。
法定代表人:章长生,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建德鎏鑫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乾潭镇新世纪广场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章长生,男,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182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5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股权转让款40000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浙江鎏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德鎏鑫水务科技有限公司、章长生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182执15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