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民辖终8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云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经济开发区云开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益坤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鹤祥路。
法定代表人:余燕坤,董事长。
上诉人云南云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2018)浙0326民初72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云南云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合同履行地为上诉人所在地,采购合同也约定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双方当事人在采购合同中约定:解决纠纷的方式,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或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仲裁。该采购合同在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同时,又约定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故仲裁协议无效,但双方约定发生纠纷可以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该管辖协议应属有效。本案需方云南云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为云南省楚雄市,故本案应由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的约定不能确定协议管辖法院的意见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2018)浙0326民初723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