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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26民初2390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崇安、徐素珍,浙江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益坤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钱王路88号。
法定代表人:余燕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春,浙江雅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温州益坤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金亮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林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