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益坤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温州益坤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中际化纤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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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26执30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温州益坤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鹤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254650927E。
法定代表人:余燕坤。
被执行人:温州市中际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工业园区(沪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66407779G。
法定代表人:叶茂崇。
被执行人:温州赛泉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萧江镇后林村(萧江变电站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6923908976。
法定代表人:叶茂利。
被执行人:智信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萧江镇岱口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1457215895。
法定代表人:林孔智。
被执行人:叶茂崇,男,1957年8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林孔智,男,1964年1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温州益坤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市中际化纤有限公司、温州赛泉塑业有限公司、智信控股有限公司、叶茂崇、林孔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326民初53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五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8137407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8762元、执行费6808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向五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智信控股有限公司、林孔智申报财产但逾期未履行;被执行人温州市中际化纤有限公司、温州赛泉塑业有限公司、叶茂崇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五被执行人的存款、公积金、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或仅有极少存款余额。现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叶茂崇所有坐落于平阳县萧江镇菜场街61号[权证号:04a0022930]的房屋,该房屋已被拆除,重建及安置工作尚未落实,故该房屋无法拍卖,现无拆迁权益可处置。查封期限自2021年10月13日至2024年10月12日止,查封期限届满需续行查封的,申请人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智信控股有限公司所有坐落于平阳县萧江镇岱口工业区[权证号:温房权证平阳县字第XXXX号、温房权证平阳县字第XXXX号、温房权证平阳县字第XXXX号;平国用(2013)字第04-05626号]的房屋,申请执行人已申请该公司破产。此外,暂未发现五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1年12月23日,五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8137407元及利息,应负担案件受理费68762元、执行费68087元。
鉴于被执行人智信控股有限公司、林孔智如实申报财产但逾期未履行;被执行人温州市中际化纤有限公司、温州赛泉塑业有限公司、叶茂崇、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温州市中际化纤有限公司、温州赛泉塑业有限公司、叶茂崇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决定,并对被执行人叶茂崇作出拘留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智信控股有限公司、林孔智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五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326执305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孙荣
审判员黄瑞琦
审判员谢作概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陈牡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