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盛栢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盛栢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武清区石各庄镇敖南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4民初4684号
原告:天津市盛栢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石各庄镇敖丙村二区七十七号。
法定代表人:沙书琴,该公司经理。
被告:天津市武清区石各庄镇敖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石各庄镇敖南村。
法定代表人:段云丰,该村村委会主任。
原告天津市盛栢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武清区石各庄镇敖南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天津市盛栢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天津市盛栢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盛栢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天津市盛栢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山奇
审 判 员  简福新
人民陪审员  李连江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袁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