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瑞兴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与**、广东瑞兴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29民初130号
原告:***,男,1991年09月12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榕江县。
被告:**,女,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告:广东瑞兴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2栋606室。
法定代表人:丁桂荣,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东瑞兴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瑞兴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70万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提供担保(保单号为121****36)。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瑞兴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7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荣碧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张夏雪
书记员杨胜涛